稅法如何規定法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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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如何規定法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內容

答:首先,我國法律規范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所以法人股東不能從公司借款,從各地法院的審判實例來看,基于保護金融秩序的考慮,法院通常會確認企業借貸合同無效。

但公民與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并未明確禁止,也就是說公民股東從公司借款可以是合法的,但并非沒有限制。依據最高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種情況才歸于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在法律上,以上的行政解釋對于司法實踐中的股東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的認定具有參考作用。劉俊海博士在《論抽逃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中,從金額、利息、期限、擔保、程序、主體等九個方面論證了“抽逃出資與借款行為的區別”,在目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的情況下,我認為提供了很好的認定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的參考標準,此不復述。

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才會受到法律保護?!昂戏ā笔侵附杩畛绦颉⒔杩顑热?、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系合法等等。例如,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應超過一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對于借款進行了必要的財務帳務處理;股東的借款不應當出現有損于其他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果股東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該受到懲處。

所以,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認定為抽逃出資,股東就要因為該行為不合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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