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要在附注里寫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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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要在附注里寫出來嗎?

答:是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要在附注里寫出來。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本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2)前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含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本期收到的現金;(3)本期預收的商品款和勞務款等;(4)本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賬損失;(5)本期發生銷貨退回而支付的現金(從本項目中扣除。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計算方法: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營業收入+本期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不扣除壞賬準備)+應收票據(期初余額-期末余額)+預收款項項目(期末余額-期初余額)-本期由于收到非現金資產抵債減少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的金額-本期發生的現金折扣-本期發生的票據貼現利息(不附追索權)+收到的帶息票據的利息(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財務費用)±其他特殊調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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