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固定資產怎么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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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固定資產如何開票?下面是有關銷售固定資產開票的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應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以申請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自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樣開票?
  一、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有關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有關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二、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有關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征收。
  三、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公告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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