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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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關于這個問題一直被各位會計們所關注,本文整理了會計中與勞務相關的內容,一起來看看。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

1、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險業勞務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但是,根據新條例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對于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

2、境外單位和個人以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為對象提供的金融保險服務,無論提供地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內外,都屬于境內勞務。

比如:

①境外單位或個人將資金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

②境外單位或個人買賣境內發行的各種金融商品。但是個人買賣金融商品免稅

③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但是,按金融保險業征稅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經過商務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④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標的物提供的保險業務

金融保險業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一般貸款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加息、罰息)。

2、金融企業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納稅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 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不包括非金融機構和個人)。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 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 業額。

5、保險業務。

① 初保業務營業額:全部保費收入。

② 儲金業務營業額:儲金的利息(即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 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

③ 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新條例對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發生了重大變化,從以勞務發生地作為判定主原則變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內作為判定原則。但是,從目前財政部和總局行文的意思來看,我們對于企業是以注冊地和實際提供勞務地雙重標準來進行境內判定的,也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所以關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大家都要熟悉哦。

以上就是關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的詳細介紹,更多與勞務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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