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與宣傳費區別表現在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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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與宣傳費區別表現在哪些地方?

答:首先,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服務”的增值稅發票(營改增以前為廣告業專用發票)。

1、所扣除的廣告費,指企業為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營改增政策對“廣告服務”的界定是: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2、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通過廣告公司宣傳(發布、播映、宣傳、展示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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