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發生的安裝勞務是否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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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發生的安裝勞務是否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一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在上文明確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包括無形資產)的情形中,評級及咨詢服務不在列舉之內,屬于在境內提供服務,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境外發債支付的利息屬于購買方在境內,也應繳納增值稅。貴公司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所得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判斷,評級及咨詢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利息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境外企業取得利息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繳納中國的預提所得稅。貴公司是債券發行方,向購買債券的境外企業直接支付利息,是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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