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應該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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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物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包裝本企業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包裝物按其具體用途主要可分為四類:生產過程中用于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的包裝物。由于包裝物具有一定的周轉性,因此,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對某些包裝物收取一定的押金。對這些押金是否要繳稅的問題,各稅種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規定。
 
  增值稅:超過一年不退還的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繳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對包裝物押金逾期作了解釋:包裝物押金繳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繳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取消了“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定,重新明確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繳稅。
 
  鑒于酒類包裝物的特殊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繳稅。
 
  消費稅:在規定時間內不退還的要繳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針對酒類包裝物押金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306號)規定,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啤酒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20號)規定,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企業所得稅:超過三年的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28號)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包裝物周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了包裝物押金的返還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系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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