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客戶委托付款業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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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客戶委托付款業務處理

答: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遠期外匯合約的會計處理是什么?

答:遠期外匯合約的會計處理

遠期外匯合約是指企業與經營外匯業務銀行簽訂的,由銀行按照雙方約定的遠期匯率在未來時期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的書面協定。遠期外匯合約是我國出現最早、企業運用最廣的外匯衍生品種。本文主要探討企業運用遠期外匯合約規避外匯風險和投機套利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遠期外匯合約的分類和會計處理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以外匯遠期合約的方式進行外幣交易的目的一般有套期保值和投機套利兩種。其中套期保值的合同又可分為以下4種業務:(1)對企業外幣交易中的應收、應付項目進行套期保值;(2)對外幣約定承諾的套期保值;(3)對預期交易的套期保值;(4)對企業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保值。而投機則主要是為博取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而取得收益的外幣業務。外匯遠期合約的會計處理問題主要有:

(1)怎樣確定外匯遠期合約交易中的利得和損失;

(2)何時對外報告利得和損失。

二、遠期外匯合約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將套期保值分為3種: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F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于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其中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對這3種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是不一樣的。公允價值套期中的套期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的損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F金流量套期工具中的有效套期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無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若為預期交易,則原來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來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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