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中介機構清理往來賬時應提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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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中介機構清理往來賬時應提什么條件?

對于聘用中介機構時

一般應由被聘用中介機構所服務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或管理人員進行選任。

對于中介機構的任免應由公司管理層來進行。

決定采用中介機構的意見時,應進行集體決策等。

現階段的委托審計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從社會審計組織或其它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審計人員或工程、法律等方面專家,編入審計機關審計組;二是委托中介機構執行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的部分子項目。

 

對于第一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2003年,審計署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下發的《審計署關于能否聘請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人員參與審計問題的批復》(審法發[2003]52號)也引用了該條款。這種情況無疑是符合《條例》明文規定的。

第二種情況作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現代行政法法理,但仍無法規明確規定,而國家在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確實存在一定空白。目前,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已經制定了委托審計的相關管理辦法,如《重慶市審計局委托審計實施辦法》,《蘇州市審計局組織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政府公共工程審計暫行辦法》等,建議審計署應先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加強管理和引導,并逐步上升到立法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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