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扣除中應納稅所得額是如何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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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扣除中"應納稅所得額"是如何來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但目前執行中,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的基數是"納稅調整前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主表第42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

 

公益性捐贈的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計算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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