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業、房地產業如何選擇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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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營改增”的深入進行,建筑業、房地產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提上日程。為此這兩大行業的財務人員與管理人員非常關心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將如何變化。
 
事實上,稅負的變化不僅取決于國家的稅收政策,比如稅率的高低、是否允許差額納稅、是否采用過渡性稅收優惠等,供應商的選擇同樣重要。
 
企業選擇供應商的標準
 
從稅收角度看,營改增后建筑業、房地產業的供應商主要有三類: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能夠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本身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時很難抵扣進項稅額或只能抵扣較少的進項稅額。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不能只看價格高低和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而應以利潤*5化作為選擇的標準。
 
案例1:某建筑公司在承建一工程時,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營改增”后為完成該工程,計劃外購一批建材。假設該工程不含增值稅工程款為80萬元,其他相關成本為30萬。在購進建材時有下列三種方案(假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增值稅稅率均為11%):
 
方案一: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入,該批建材的不含稅價為40萬元,增值稅款為6.8萬元,為購進該批建材企業實際支付46.8萬元,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由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價格為39萬元,增值稅款為1.17萬元,為購進該批建材企業實際支付40.17萬元。
 
方案三:從其他納稅人處購入,取得普通發票,價格為38.9萬,為購進該批建材企業實際支付38.9萬元。
 
在選擇的過程中,首先要計算各個方案中企業的應納稅款及稅后實際收益。
 
方案一:增值稅為20000元(800000×11%-68000)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2400元
 
[20000×(7%+3%+2%)]
 
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4400元
 
[(800000-400000-300000-2400)×25%]
 
稅后實際收益為73200元(800000-400000-300000-2400-24400)
 
方案二:增值稅為76300元
 
(800000×11%-11700)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9156元
 
[76300×(7%+3%+2%)]
 
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211元
 
[(800000-390000-300000-9156)×25%]
 
稅后實際收益75633元(800000-390000-300000-9156-25211)
 
方案三:增值稅為88000元(800000×11%)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0560元
 
[88000×(7%+3%+2%)]
 
應納企業所得稅25110元[(800000-389000-300000-10560)×25%]
 
稅后實際收益75330元(800000-389000-300000-10560-25110)
 
經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以應納稅額最小為選擇標準,應該選擇方案一;如果以采購過程中支出最少為選擇標準,應該選擇方案三;如果以利潤*5化為選擇標準,則應該選擇方案二。在追逐利潤*5 化前提下,企業應首先選擇方案二。
 
擬定成交價的計算及應用
 
企業在選擇供應商的過程中應該以利潤*5化作為選擇的標準。為此,就需要分析哪些因素在影響企業的利潤。假定其他因素A(如期間費用、人工成本等)不變,單純考慮采購價格和應納稅額對企業稅后利潤的影響,則:企業的稅后利潤=(銷售價格-采購價格-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A)×(1-企業所得稅稅率)對于同一個企業而言,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相同的,因此在分析過程中我們可以剔除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5,在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的影響下,就能夠保證其稅后利潤*5。
 
稅前利潤=[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含增值稅采購價格-可抵扣進項稅額×(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A在分析供應商的選擇過程中,假定產品的銷售價格不變,因此為保證企業的利潤*5,就需要做到“含增值稅采購價格-可抵扣進項稅額×(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最小。換言之,在供應商的選擇中真正影響企業利潤的因素主要包括:含增值稅采購價格、可抵扣進項稅額、城建稅稅率及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由此,在計算不同供應商的擬定成交價,擬定成交價的計算公式為:擬定成交價-可抵扣進項稅額×(1+城建稅稅率+教育附加費率)=標準成交價-可抵扣進項稅額×(1+城建稅稅率+教育附加費率)其中,“標準成交價”和“擬定成交價”都是含增值稅價格。
 
根據公式能夠計算出,在利潤相同條件下從不同供應商處采購的擬定成交價,將擬定成交價與供貨商的實際報價進行比較就可以做出正確決策。
 
案例2:某房地產開發商位于市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5%?,F在該企業需要某種零配件,該零配件增值稅稅率為17%。同樣質量的零配件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含增值稅的標準成交價格為每件1元?,F在某小規模納稅人的含增值稅報價為每件0.85元,是否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該商品?對于該案例,需要分兩種情況分析。
 
如果該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對方可以由稅務機關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擬定成交價-擬定成交價/(1+3%)×3%×(1+7%+5%)=1-1/(1+17%)×17%×(1+7%+5%)
 
擬定成交價每件0.8655元。即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對方能夠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含增值稅的報價不超過每件0.8655元時,則可以考慮從該渠道購入。本例中,該供應商的報價為每件0.85元,低于擬定成交價,因此可以選擇該供應商。
 
如果該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對方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則:擬定成交價=1-1/(1+17%)×17%×(1+7%+5%)
 
擬定成交價為每件0.8373元,即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若對方只能開普通發票,其含增值稅的報價不超過每件0.8373元時,可以考慮從該渠道購入。本例中,該供應商的報價為每件0.85元,超過擬定成交價,因此不應從該供應商處購入。
 
不同供應商報價的比例關系
 
企業在日常的采購過程中,為了簡化供應商選擇工作,就需要計算不同供應商報價之間的比例關系。
 
通過案例2,我們可以總結擬定成交價與標準成交價比例關系的計算公式。
 
擬定成交價/標準成交價=[1-1/(1+稅率)×稅率×(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1-1/(1+征收率或零)×征收率或零×(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根據該公式,結合企業采購應稅貨物與應稅勞務的稅率、購買方的城建稅稅率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可以計算出在為購買方帶來相同利潤的前提下,不同供應商報價之比。
 
對于購買方而言,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計算不同供應商報價之間的比例關系,之后直接運用該比例關系進行選擇。
 
案例3:某房地產公司欲在市區開發一商業樓盤,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5%,在開發過程中,需要首先設計建筑圖紙,現在有3家供應商給出報價:(1)A設計院為一般納稅人,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為85000元,能夠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B設計所為小規模納稅人,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為82000元,能夠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C個人設計費用為79000元,只能由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假設上述各方提供的服務相同,此時該房地產公司應該如何選擇?設計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因此我們可以直接用表2中的“6%稅率的應稅服務”的數字進行套算。計算可得:A設計院轉換后的成交價為85000元,B設計所換算后的成交價為84693.25元,C個人換算后的成交價為84347.64元。
 
綜上可知,對于該房地產企業而言,從利潤*5化角度出發,該企業應該首先選擇C個人,其次選擇B設計所,最后選擇A設計院。
 
選擇供應商需要注意三大問題
 
在供應商選擇過程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該選擇過程只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數人,因為只有一般納稅人需要抵扣進項稅額。不同供應商報價之間的比例關系不受該供應商本身稅率的影響,只與采購的應稅貨物或應稅服務的稅率、購買方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有關。
 
選擇供應商的標準是利潤*5化,而非納稅最低或支出最少。因此,該選擇標準是在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基礎上的一個廣為企業股東接受的標準。
 
不同供應商的報價不能直接進行比較,因為其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同,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影響不同。在選擇時需要將不同類型的供應商按照開具發票的情況進行分類,將不同供應商的價格按照比例進行轉換,按照轉換后的價格進行比較,從而確定能夠給企業帶來*5利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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