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納稅人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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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納稅人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納稅人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如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納稅人因特殊情況,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納稅。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在什么情況下納稅人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并填報《延期申報申請表》。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如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申報,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因特殊情況,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申報。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國稅函[2004]1406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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