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是否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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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稅。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于《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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