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勞務可否匯總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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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勞務可否匯總納稅,向多家公司提供勞務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多個項目,在各項目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和稅款申報納稅手續。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勞務可否匯總納稅?

問:“項目”和“項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業與境內集團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但實際勞務接受方為境內的多家子公司,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一個項目還是多個項目?該境外企業應當在各勞務接受方所在地分別進行稅務登記,還是在合同簽訂地進行稅務登記?境外企業又該如何進行納稅申報,是否可在某地匯總納稅?

答:項目所在地就是勞務發生地。境外企業與境內集團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但實際勞務接受方為境內的多家子公司,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多個項目,在各項目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和稅款申報納稅手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勞務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2)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否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規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稀土企業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的密文均為二維碼形式。……三、稀土企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有關要求:……(三)不得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每張專用發票最多填列七行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規定:“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產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石腦油、燃料油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要求……(三)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得匯總開具,每張發票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欄最多填列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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