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增值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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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增值稅抵扣期限
  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期限為自開具日起的180日。
  1、根據國稅函[2009]6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2、納稅人收到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在稅務局網站“首頁 > 辦稅服務 > 辦稅服務 > 軟件下載 > 認證抄稅”中下載“通用稅務數據采集軟件v2.40”,通過該采集軟件采集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數據,點擊軟件內“正式申報”生成數據文件。納稅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也可直接通過網上辦稅大廳上傳數據,稽核比對相符才能抵扣。
  3、稽核結果通知書中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應在當月申報期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31號文《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后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進口增值稅抵扣

  進口增值稅抵扣流程
  一、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二、由于海關傳遞海關繳款書數據時限一般在繳款成功后10-25個工作日,我公司需先在電子口岸確認抵扣經營單位,客戶先不要急上傳海關繳款書。(最好在繳款書日期后25個工作日之后才上傳比對)。
  三、納稅人應按要求完整規范采集海關繳款書 海關繳款書號碼在通關系統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關繳款書號碼第20位必須是“L”。納稅人在采集海關繳款書時號碼應完整規范錄入,其中:數字、字母、符號以半角錄入;大寫英文字母“L”在內的22位號碼必須填寫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為大寫;通關系統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上行打印的括號和四位日期不屬于繳款書號碼,不應錄入;開票日期應錄入票面填發日期;如企業取得同一號碼多張海關繳款書,稅額應按末張海關繳款書最后一欄合計數錄入。
  四、納稅人可自行通過網上電子申報系統查詢海關繳款書稽核結果查詢方法,應先選擇海關繳款書上報月份然后再點擊“稽核管理——查詢比對結果”。具體操作請看《網上申報海關繳款書稽核操作說明》或咨詢稅務局技術服務公司。納稅人應注意網上比對查詢方法避免由于操作錯誤導致錯過抵扣期限造成損失。
  增值稅發票的抵扣時間是多少天?
  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抵扣認證時間是18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  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的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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