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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17 12:12:05 分類:一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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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講解:1Z18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Z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1Z18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如下特征:(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即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4)違約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是合同當事人發生了違約行為,即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次,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需要證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第三,違約方若想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而法定免責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沒收定金。如果守約方發生的經濟損失大于違約金或定金的,守約方可以主張違約方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一)繼續履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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