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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Z11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Z00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所謂法律糾紛,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因人身、財產或其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對抗沖突(或者爭議),主要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刑事糾紛。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有關人身、財產權的糾紛;行政糾紛是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糾紛;刑事糾紛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糾紛。
1Z11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建設工程項目通常具有投資大、建造周期長、技術要求高、協作關系復雜和政府監管嚴格等特點,因而在建設工程領域里常見的是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
一、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是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為內容的爭議。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如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等。
民事糾紛的特點有三:(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在建設工程領域,合同糾紛主要有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糾紛以及勞動合同糾紛等。
侵權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侵權而產生的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也易發生侵權糾紛,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對他方損害而產生的侵權糾紛,未經許可使用他方的專利、工法等而造成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等。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二、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建設工程行政糾紛,是在建設工程活動中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包括行政爭議和行政案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應當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應當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做到自覺守法。在各種行政糾紛中,既有因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所引起的糾紛,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逃避監督管理、非法抗拒監督管理或誤解法律規定等 而產生的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 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 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 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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