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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試《水利水電》講解:1F31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
IF3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31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
一、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法規限制
關于轉包和違法分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均有明確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禁止轉包,雖然不禁止分包,但對分包的管理有關主管部門是有具體規定的,如果分包行為違反具體規定,則是違法分包。
二、項目法人在履行分包管理職責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分包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政府參與投資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建設工程。
2.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色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各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管轄權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4.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由項目法人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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