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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項目管理》重點:1Z21施工承包合同的內容
1Z00 建設工程合同與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往往會涉及許多合同,比如設計合同、咨詢合同、科研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貨合同、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大型建設項目的合同數量可能達數百上千。所謂合同管理,不僅包括對每個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過程的控制和管理,還包括對所有合同進行籌劃的過程,因此,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有: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確定設計任務委托模式和施工任務承包模式(合同結構)、選擇合同文本、確定合同計價方法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與控制、合同索賠等。本章主要以施工合同為例進行講述。
1Z20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
1Z21 施工承包合同的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施工總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之分。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取得建設項目總承包資格的項目總承包單位,在合同中一般稱為業主或發包人。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承包單位,在合同中一般稱為承包人。
施工分包合同又有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之分。分包合同的發包人一般是取得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一般仍沿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的名稱,即仍稱為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專業化的專業工程施工單位或勞務作業單位,在分包合同中一般稱為分包人或勞務分包人。
在國際工程合同中,業主可以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選擇某個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一般應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接受承包人的管理和協調。
一、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為了規范和指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行為,國際工程界許多著名組織(如FIDIC一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AIA――美國建筑師學會、AGC――美國總承包商會、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等)都編制了指導性的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了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對引導和規范建設行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頒發了修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與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版施工合同增加了雙向擔保、合理調價、缺陷責任期、工程系列保險、索賠期限、雙倍賠償、爭議評審等八項新的制度,使合同結構體系更加完善,完善了合同價格類型;更加注重對發包人、承包人市場行為的引導、規范和權益平衡,加強了與現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銜接,保證合同的適用性等。該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
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1.各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3部分組成:
(1)協議書;
(2)通用條款;
(3)專用條款。
2.構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除了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以外,一般還應該包括: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有關的標準、規范及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等。
3.作為施工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上述各個文件,其優先順序是不同的,解釋合同文件優先順序的規定一般在合同通用條款內,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專用條款內進行調整。原則上應把文件簽署日期在后的和內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即更加優先。以下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C13--)通用條款規定的優先順序: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4.各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一般包括:
(1)詞語定義與解釋;
(2)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包括代表業主利益進行監督管理的監理人員的權力和職責;
(3)工程施工的進度控制;
(4)工程施工的質量控制;
(5)工程施工的費用控制;
(6)施工合同的監督與管理;
(7)工程施工的信息管理;
(8)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
(9)施工安全管理與風險管理等。
5.主要的詞語定義與解釋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的詞語定義與解釋中,對工程和設備做出如下定義(第1.1.3項):
(1)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5)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6)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對日期和期限的定義如下(第1.1.4項):
(1)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2)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3)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4)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6)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 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 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7)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對合同價格和費用的定義如下(第1.1.5項):
(1)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2)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3)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4)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5)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6)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7)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8)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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