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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要點(五)
復習要點一: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2、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
3、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
4、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5、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6、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7、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復習要點二:合同的訂立原則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訂立原則
三、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數的合同都屬于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五)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
【真題】要式合同是指( )的合同。
A.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規則
B.當事人雙方相互承擔義務
C.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
D.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答案:C
四、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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