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征收管理部門稅務檢查證件的通知
國稅發[2006]36號
國稅發[200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5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文件規定,經總局研究決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國稅務系統征收、管理部門啟用新版(2005年版)稅務檢查證?,F就換發新版稅務檢查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5年版稅務檢查證換證時間為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換證期間,原2000年版稅務檢查證已過有效期的可由省級國、地稅務機關以征便函形式發文,延長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2006年5月1日啟用新版稅務檢查證后,舊版稅務檢查證同時作廢。
二、各省征收、管理部門使用的稅務檢查證換發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門統一負責。稅務檢查證的規格、式樣、質量要求、定購價格、貨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的合同樣本規定執行。檢查證件需用數量由各省國、地稅務局分別向總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供應商“福建鴻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規定簽訂印制合同(質量標準、合同樣本、聯系方式等詳見附件)。
三、稅務檢查證內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單位、證件編號、發證機關、檢查范圍、檢查職責、有效期限共8項內容。其中,照片為藍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著稅服彩色照。工作單位為持證人所在縣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全稱,如:××省××市××縣國家(地方)稅務局。證件編號采用字軌加8位編碼,字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簡稱加“國稅”、“地稅”簡稱;8位編碼中,第1、2位為市(地、州、盟)局編碼,第3、4位為縣(市、區、旗)局(分局)編碼(上述編碼均采用《中國行政區劃常用代碼》);第5、6、7、8位為順序編號。發證機關為省級稅務局。檢查范圍為所轄地的主管稅收。檢查職責為稅務檢查。有效期為《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辦證單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寫稅務檢查證內芯。
四、稅務檢查證換發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審核把關,嚴格控制發放人數。收繳的舊版稅務檢查證要清點數量,并造冊上報地市級稅務局,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就地銷毀。
五、各級稅務機關對換發稅務檢查證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加強檢查,確保換證工作任務如期完成,并嚴格按照《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搞好服務。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將新版稅務檢查證的式樣、防偽功能等特點告知社會,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支持與配合。
附件:1稅務檢查證產品質量標準(詳見印制文件樣本)(略)
2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系統檢查證印制項目》合同范本(略)
3福建鴻博印刷有限公司聯系方式(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