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列免稅卷煙出口口岸的通知
國稅函[2002]5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列免稅卷煙出口口岸的通知
國稅函[2002]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開通廈門卷煙免稅出口口岸的函》(廈府函〔2002〕2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稅卷煙報關口岸的請示》(滬國稅進〔2002〕21號),要求增加廈門、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為免稅卷煙出口口岸。為進一步支持國產卷煙出口,同時繼續加強出口卷煙的稅收管理,經研究,總局決定增列上海海關所屬外港海關(即上海外高橋港口辦事處)、廈門海關所屬海滄辦事處為免稅卷煙出口口岸;同時準予對在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內供應給上海遠洋船舶供應公司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上海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卷煙,予以免稅核銷。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七月四日
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