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贊助奧運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3號
國稅發[200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通)對第29屆奧運會提供現金等價物贊助(包括電信產品和服務支撐,下同)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網通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按照市場價格確認的現金等價物贊助支出,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對網通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現金等價物贊助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通信及相關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