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566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的范圍及退庫程序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4-15 15:39:5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的范圍及退庫程序的批復

  國稅函[2002]56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請明確納稅人多繳稅款應付利息的范圍和程序的請示》(滬國稅計〔2002〕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已明確為: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所造成的結算退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產生的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二、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時,稅務機關應先將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從應退稅款及應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應退稅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額辦理退稅。

  三、小額稅款退稅的應付利息需退付現金的,稅務機關應視同小額稅款退稅辦理。

  四、為加強預算收入的管理,對多繳稅款退稅及應付利息,應由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送國庫辦理退庫。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國庫局(5)。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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