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土耳其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的換函生效執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9 16:29:5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土耳其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的換函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關于對締約國一方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收入互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或其它類似性質稅收的換函,已經雙方政府的授權代表正式簽署,并于2005年11月18日起生效執行。現將換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土耳其財政部長科馬爾·烏納基坦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的函(譯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致土耳其財政部長科馬爾·烏納基坦的復函(譯文)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土耳其共和國財政部長

  科馬爾·烏納基坦致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的函(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謝旭人局長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和收入的稅收問題,并代表土耳其共和國政府建議如下:

  根據1995年5月23日簽署的《土耳其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規定,締約國一方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潤和所得,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免征所得稅。締約國一方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收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或任何其它類似性質的稅收。

  我榮幸地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收到上述建議的復照,構成我們雙方政府間達成的協議。

  土耳其共和國政府財政部長

  科馬爾·烏納基坦(簽字)

  (KemalUNAKITAN)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局長謝旭人致土耳其共和國財政部長

  科馬爾·烏納基坦的復函(譯文)

  土耳其共和國政府財政部長

  科馬爾·烏納基坦閣下:

  我謹確認收到閣下2005年10月21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和收入的稅收問題,并代表土耳其共和國政府建議如下:

  根據1995年5月23日簽署的《土耳其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規定,締約國一方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潤和所得,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免征所得稅。締約國一方的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收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或任何其它類似性質的稅收。

  我榮幸地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收到上述建議的復照,構成我們雙方政府間達成的協議。”

  我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接受上述建議,并提及該協議自本復照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簽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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