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發[2006]2號
國稅發[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經研究,總局決定對現行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有關內容予以修訂,啟用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統一啟用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新《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較原《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增加了申報人申明的有關內容,即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內容:“此表各欄目填報內容是真實、合法的,與實際出口貨物情況相符。此次申報的出口業務不屬于‘四自三不見’等違背正常出口經營程序的出口業務。否則,本企業愿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本次修訂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