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8 15:39:10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現就規范匯總納稅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ㄒ唬﹪鴦赵捍_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ǘ﹪鴦赵号鷾蕡绦性圏c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ㄈ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ㄋ模┪幕w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ㄎ澹﹨R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ㄒ唬┛偡謾C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ǘ┛偡謾C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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