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成員企業產品出口有關免抵退稅審批權限的批復
國稅函[2005]1157號
國稅函[2005]1157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成員企業產品出口免抵退稅審批權限問題的請示》(豫國稅發〔2005〕27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下屬成員企業產品出口經營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購貨源單一等實際情況,本著提高效率的原則,同意對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下屬成員企業的產品出口,無論外購產品占自產產品出口額比例是否超過50%,均由地市級國稅局審核審批,不再按月上報省局核準。同時,省局對此類業務要加強監督和檢查。
對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用于出口的其他視同自產產品,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