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亞麻油等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74號
國稅函[2005]974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亞麻油等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請示》(遼國稅發〔2005〕12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亞麻油系亞麻籽經壓榨或溶劑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規定的“農業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應為17%。對出口企業出口的增值稅按13%稅率征稅的亞麻油,你局應要求出口企業到供貨企業換開按17%稅率征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否則,不予退稅。
二、硅酸鋯系含鋯礦石經研磨、提純等工藝加工生產的灰白粉末狀產品,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2號)所規定的“金屬礦采選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應為17%。對出口企業出口的增值稅按13%稅率征稅的硅酸鋯,你局應比照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