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89號
國稅函[2005]989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條件界定的請示》(浙國稅外〔2005〕48號)和《規范性文件轉送函》(浙稅復規轉字〔2005〕第02號)收悉?,F就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所述再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或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本企業或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者投資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這些再投資需要分期、分階段進行的,可區分以下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退稅:
一、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已經實現的,在實際再投資時,不論是一次或分期投資,均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
二、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尚未實現或者部分尚未實現的,即承諾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進行再投資,該再投資應為補足企業注冊資本,不屬于稅法所述“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該再投資發生時,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