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8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5 15:23:4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

  國稅函[2005]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下發之后,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在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執行時間方面掌握不一。為規范執行政策,現明確如下:

  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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