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貸款擔保業務計提壞賬準備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850號
國稅函[2005]850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擔保企業有關稅收業務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1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從事貸款擔保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壞帳準備年末余額不超過其提供無抵押物、無質押物的擔保的銀行實際放款年末余額的3%為限,逐年計提壞帳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二○○五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