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715號
國稅函[2005]715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負擔稅款計算方法的請示》(京地稅個[2005]27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二○○五年七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