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中資本性調整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745號
國稅函[2005]7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有些省市在轉讓定價稅收審計、預約定價談簽等工作中,對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之間存在的資本性差異,有的進行了調整,有的沒有進行調整。為了做好轉讓定價稅收審計、預約定價談簽等反避稅工作,進一步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質量和效益,現就資本性調整問題明確如下:
資本性調整是用于調整基于營運資本(包括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存貨等)的利潤水平指標,用以反映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之間由于營運資本占用不同而對營業利潤產生的差異。因此,在比較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的利潤水平時,當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在營運資本(如應付賬款、應收賬款以及存貨)水平上有一定差異的時候,應調整占用營運資本中隱含利息成本對利潤水平的影響,以取得經濟上較可靠的營業利潤,提高可比企業利潤水平的可比性。但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發展還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實際情況,我們意見,各地在對可比企業進行可比性分析過程中,以不對可比企業進行資本性調整為宜。如果可比企業選取準確,可比性較高,報經總局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本性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