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2004年度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2004年度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函》[(2004)廣發計字1305號],經研究,現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為支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取得的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在2004年底前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5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取得的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在2004年底前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收入。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對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加強管理,全部用于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