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0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