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4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495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5〕10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管理部門審核檢查后對納稅人作出處理的操作規程問題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操作規程》,將統一規定具體操作規程、稅務文書等。有關部門還將根據操作規程修改綜合征管軟件。
目前,管理部門審核檢查中確定屬于第二類一般性違規問題的處理屬于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職責范圍,相關的補稅、加收滯納金以及罰款可使用《稅收繳款書》。在處理過程中,管理部門需要使用的其他文書,如《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已經包括在即將下發的稅收執法文書樣本中。
二、關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審核檢查問題對管理部門(包括入庫地計統部門)與稽查局之間移交的有關材料、程序、手續、職責劃分等具體問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異地審核檢查及協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號)規定執行。
為方便國稅機關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審核檢查工作,總局正在統計各地海關對應稅務機關名稱、地址等信息,供各級稅務機關使用。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