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
國稅發[2005]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
國稅發[2005]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大面積采取核定征收辦法,在納稅人中造成不良的影響,嚴重損害了稅務部門的執法形象。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依法治稅原則,也不利于企業所得稅杠桿作用的發揮。為進一步貫徹依法治稅原則,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現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規定的范圍,掌握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范圍。要堅決杜絕不論是否符合查賬征收條件,對銷售(營業)收入額在一定數額以下或者對某一行業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對符合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要一律實行查賬征收,嚴禁采取各種形式的核定征收。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一旦其具備查賬征收條件,要及時改為查賬征收。
三、對新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進行深入調查了解,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要堅決實行查賬征收;對確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要禁止在企業生產經營開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辦法。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關規定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對本地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對突破核定征收標準和范圍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