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和意大利政府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換函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2005]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和意大利政府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換函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200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中國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兩國政府間海運協定中涉及稅收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予以正式換函?,F雙方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確認換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F將該換函印發給你們,請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二○○五年四月四日
意駐華大使致張春賢部長的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張春賢部長閣下
親愛的張春賢部長: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并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孟凱帝(簽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特命全權大使孟凱帝(簽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張春賢部長致意駐華大使的復函
意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孟凱帝閣下
親愛的孟凱帝大使: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今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并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