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5]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關于“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的規定以及各地反映,現對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