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4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420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江西省電力公司轉讓上猶江水電廠全部產權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2〕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