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01 14:34:2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200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74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資金應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凡改變用途的,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會同中國鑄造協會、中國鍛壓協會和中國模具工業協會制定增值稅返還資金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上述政策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下發之前,對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已征收的企業所得稅不再退還。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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