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經研究,現將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3號)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