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尿素產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繼續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50%的政策。對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返還政策,是國家為保證化肥供應、穩定化肥價格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財稅部門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政策,將應當返還的稅款及時足額地返還給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