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北老工業基地資產折舊與攤銷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6-26 15:14:5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北老工業基地資產折舊與攤銷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

  財稅[2005]17號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大連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防止出現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東北老工業基地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政策的執行口徑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4〕153號文件規定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進行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4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關于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三、對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四、企業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內,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該范圍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

  五、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縮短折舊(攤銷)年限,采取事后備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附注說明,不得審批;通過建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折舊(攤銷)臺賬,進行動態管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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