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未鍛軋鎳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4]22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未鍛軋鎳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4]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5021000和75022000未鍛軋鎳的出口退(免)稅政策。具體執行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