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湖北等10省電信業務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6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湖北等10省電信業務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69號
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近接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關于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中國電信〔2004〕456號),經研究,根據國務院有關企業重組改制的精神,為支持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現對該集團公司所屬湖北等10省(自治區)電信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其所屬的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等10省(自治區)的資產評估增值81.12億元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集團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10省(自治區)的資產評估減值127.93億元部分,作為國有資本金減值,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的上述10省(自治區)資產,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