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9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征增值稅改為實行先征后返。具體返還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請遵照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