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4]22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4]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以下簡稱財稅208號文件)下發后,部分地區反映,該政策在貫徹落實營業稅優惠政策時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為了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免征營業稅,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雇工8人(含8人)以上,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新辦服務型企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
二、財稅208號文件中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和企業法人代表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三、此前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營業稅優惠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他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