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大公報廣告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9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大公報廣告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鑒于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對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